用好“稳定器” 耕好“试验田”(人民时评)
——以地方立法促进基层善治③
改革的“破”和“变”,与法治的“立”和“稳”,只有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
通过地方立法固化改革成果,形成能够在相关区域甚至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体现,有利于推动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以和为贵”开展调解,在解决商事争议特别是国际商事争议中,具有高效便捷、成本较低等优势。
今年4月,司法部赋码“001”号商事调解组织落户上海,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成为全国首家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为进一步深化商事调解制度改革,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在探索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规则中迈出重要一步。
能在落实中央改革试点任务中大胆探索,上海的一个法宝就是用好浦东新区地方立法权,以立法保障改革深入推进。2023年立法法修改,将体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成果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作为新时代地方立法的新实践新发展,在立法法中予以确认。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按照“不抵触”原则,对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积累经验,让制度创新的探索有了立法的有力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改革的“破”和“变”,与法治的“立”和“稳”,只有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耕好改革“试验田”,需要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和在改革进程中完善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好立法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稳定器”作用。
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创新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就更有底气。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迅猛,如何给它设置“红绿灯”?一些地区聚焦这一战略性新兴业态,通过地方立法给予产业发展空间和成长保障,为解决技术创新带来的新治理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加速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先行先试经过依法授权,将不断增强排除干扰、打破壁垒的改革穿透力。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举措和经验,也应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早在2018年,浙江嘉兴便创新提出行政检查要“综合查一次”,尽可能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历经6年探索实践,去年《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出台,改革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通过地方立法固化改革成果,形成能够在相关区域甚至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体现,有利于推动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我国地方立法在实践中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也曾出现过违背上位法规定、立法“放水”等问题。耕好改革“试验田”,立法工作除了要做好“加法”,还要做好“减法”。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能修改的则及时修改,宜废止的则及时废止。防止不合时宜的法规条款束缚改革步伐、迟滞改革进程,有助于增强改革决心、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
法者,治之端也。地方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既要落实落细上位法的规定,也要能够突出地方特色、积累改革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牢牢把握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让改革发展始终行进在法治轨道上,方能保证制定修改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真正以高质量立法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张璁)
《 人民日报 》( 2025年07月21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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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对基础研究的资助体系都采用“竞争性项目制+稳定的机构式资助”的双轨模式,但不同国家各有侧重。荷兰、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以机构式资助为主,美国和中国的体制比较像,以竞争性项目为主,不过大部分科研人员能获得一份“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并由政府兜底,与项目关系不大。多位专家还注意到,近年来,各国都存在逐渐强调竞争性资助,弱化稳定资助的趋势。